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川县石坝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822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川县石坝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
法定代表人**,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川县石坝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青川县石坝乡人民政府未履行已生效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82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川县石坝乡人民政府银行存款912888.00元及至还清借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青川县石坝乡人民政府承担执行费1160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