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甘洛聚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5民初308号

原告:甘洛聚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甘洛县新市坝镇新民村甘斯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礼财,四川实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射洪县太和镇滨江路迎春花苑。

法定代表人:何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韩均,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阿木小安,男,1982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马日阿木,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四川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甘洛聚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阿木小安、马日阿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甘洛聚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甘洛聚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洛聚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3.00元,由原告甘洛聚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红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发涛

书 记 员 吴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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