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民初1792号
原告: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煎茶街道文化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206357443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丹丹,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居民。
原告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7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原告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