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川县石坝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913号 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青川县石坝乡人民政府: 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川县石坝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川县石坝乡人民政府主动缴纳292888.00元(含执行费11603.00元)至本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2019)川082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