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9财保24号
申请人: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糍粑坳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3569702453N。
法定代表人:欧桂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恩,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85082Y。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9951元。案外人蒲开秀以其名下位于叙州区柏溪镇县粮站大院房屋(产权证编号:宜县房权证柏溪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9951元,期限至2021年10月20日止;
二、在已采取第一项执行措施前提下,查封案外人蒲开秀名下位于叙州区柏溪镇县粮站大院房屋(产权证编号:宜县房权证柏溪字第××号)一套,期限至2021年10月20日止。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 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礼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