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9民初13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糍粑坳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3569702453N。

法定代表人:欧桂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恩,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85082Y。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川1529财保2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9,951元,期限至2021年10月20日止;同时查封提供申请保全担保的案外人蒲开秀名下位于叙州区××镇××街××大院房屋(产权证编号:宜县房权证柏溪字第××××号)一套。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而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自愿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解除申请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9,95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蒲开秀名下位于叙州区××镇××街××大院房屋(产权证编号:宜县房权证柏溪字第××××号)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凌征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东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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