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民初169号之二
原告: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糍粑坳居委会8组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3569702453N。
法定代表人:欧桂莲,系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彩,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开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伟峰
书 记 员 张译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