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承德鑫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244号

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滦河大桥悦城华府**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DMUT3X6。

法定代表人:李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男,汉族,1982年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权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科力集团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EXP97U。

法定代表人:贺泽华。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

被告: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信用代码91510104765369088B。

法定代表人:王安全。

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权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