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244号
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滦河大桥悦城华府**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DMUT3X6。
法定代表人:李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男,汉族,1982年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权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科力集团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EXP97U。
法定代表人:贺泽华。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
被告: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信用代码91510104765369088B。
法定代表人:王安全。
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权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