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怡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4117号

原告: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锦江区锦华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王安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被告:成都怡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侯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田佳琳。

原告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怡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立案。此后,原告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1.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万元;2.成都怡悦置业有限公司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怡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审理过程中,成都怡悦置业有限公司代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已支付3,692,770.69元。原告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案涉工程结算尚需时日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怡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怡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原告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已实现部分债权,诉讼费应按其已收款额予以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71元,由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