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1183号
原告: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王安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宇,四川三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开发区英才路****。
法定代表人:王彩青,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空港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机场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机场路土桥段**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易劲松,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空港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12月13日,原告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仲卿
书 记 员  李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