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伟港楠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4民初7983号之二
原告:四川伟港楠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廖伟,系四川伟港楠华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伟港楠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实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伟港楠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伟港楠华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伟港楠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31元,由原告四川伟港楠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