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啸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啸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川民初字第1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6日,四川省青川县人。
委托代理人*迎春,女,青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啸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为安岳县啸程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3日,四川省资阳市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啸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为安岳县啸程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曹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