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13297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68号1幢11层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和平路188号广汇·东湖城“岚湖嘉荷”1幢5-1.
法定代表人:单文孝。
原告***和被告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诉称,“广汇东湖城”系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广汇东湖城”项目发包给了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3月5日,***与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由***安装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汇东湖城、广汇圣湖城、广汇钰荷园”的光彩照明工作,合同总价为包干价72万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施工图纸施工,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却出现诸多情形致使工程延误、安装范围变更及安装后又拆除,且要求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对合同外的“南宁广汇名都”项目予以安装施工,约定合同价格3万元整。2019年8月3日,***施工完毕,2019年8月6日,上述工程经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和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场验收。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了32.2万元劳务费后,未按照《劳务承包合同》支付剩余劳务费和额外安装增加的费用。***数次找二被告催收未果,且二被告互相推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和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务承包合同》;2.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劳务费398000元;3.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额外增加安装工程的劳务费30000元及拆除等费用66000元;4.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违约金72000元;5.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承担支付责任;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将“广汇东湖城”项目发包给了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后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光彩照明工作分包给了***,故本案应当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种。案涉“广汇东湖城”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辖区内,本案应当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管辖的,亦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依法移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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