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3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小英。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01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X元,已执行到位XXX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F×××××思威牌汽车予以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01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担负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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