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民终28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68号1幢11层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9698836XF。
法定代表人:覃小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江,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山,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188号广汇•东湖城"岚湖嘉荷"1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648084917。
法定代表人:单文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强,男,该公司法务合约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英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6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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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立技
审判员 陆志然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延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