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能与四川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2022民初452号
原告:***,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全,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金财街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734856123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能与被告四川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能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