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民初1965号
原告:四川隆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法定代表人:吴庆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基,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行,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超。
原告四川隆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2021年5月31日,原告以被告已全额支付欠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隆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隆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78元,减半收取计10139元,由原告四川隆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贾 雨
人民陪审员 颜红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卿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