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民初74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金财街。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