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3民初158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开江县甘棠镇八角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江县甘棠镇八角亭村3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江县甘棠镇八角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