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6462号
申请人:昆山市巴城镇耀明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碧波街16号,注册号320583601272794,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陆耀明,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列,江苏六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红,江苏六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申请人:苏州林顿景观装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柏庐南路10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2508077C。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昆山市巴城镇耀明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苏州林顿景观装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市巴城镇耀明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林顿景观装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林顿景观装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