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财保784号
申请人: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民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9672742Q。
法定代表人:李东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雯,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林顿景观装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柏庐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2508077C。
法定代表人:郭月琴。
申请人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林顿景观装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27390元的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林顿景观装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739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雪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