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3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国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16组。
法定代表人:府大逸。
被执行人:苏州林顿景观装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柏庐南路1086号。
法定代表人:郭月琴。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X县。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国建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苏州林顿景观装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在诉讼中,本院依据(2021)苏0505民初2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州林顿景观装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XX银行、XX银行的银行账户共计X个。现因本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故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林顿景观装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