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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林某公司、陈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5民初6490号 原告:苏州林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苏州祥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林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吴某某、苏州祥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因发现被告吴某某、苏州祥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查找,除公告送达外无其他方式可送达且起诉后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