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505执327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国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16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林顿景观装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柏庐南路10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X县。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国建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苏州林顿景观装饰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林顿景观装饰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国建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15729.1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1557元,合计927286.1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林顿景观装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7286.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80498.0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