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1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聚福村(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59678955K。
法定代表人:缪跃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暂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江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朱家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2478652P。
法定代表人:董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儒,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攀,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上诉人平湖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吴江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儒、张中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2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湖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平湖市腾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2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远审判员刘春
审判员 徐  连  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胡  天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