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铨盛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127民初2893号
原告:苏州市吴江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震泽镇朱家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2478652P。
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铨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严家闸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54206275。
法定代表人:邹学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苏州市吴江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新天地公司”)诉被告湖北铨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铨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铨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江新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迅速支付工程款41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8024元(2017年1月1日1起以41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日),总计4802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7日,原告吴江新天地公司与被告湖北铨盛公司签订一伤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钢结构厂房的钢结构进行制作安装,每平方米190元,工程款2016年年底付清。施工完工后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为714000元整。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300000元,余款至今未能清偿。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原被告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决算清单等证据,由于被告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诉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决算清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确认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14000元,应予支付;由于合同条文均为电脑打印,仅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中“工程验收合格后到2016年6月份付等90%,余额年底结算清”系手写,且没有双方签名盖章认可,该条款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0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由湖北铨盛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苏州市吴江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4000元;
二、驳回苏州市吴江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0元,由湖北铨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7275元,苏州市吴江新天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黎 明
审判员 桂 彦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艾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