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金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市金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62号
原告:宿州市金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学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学军,男,汉族。
被告: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金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金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金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金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70元,减半收取6685元,由原告宿州市金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