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民初5052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光,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黄三宝,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锋,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伟平,男,1977年6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严红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东大道75号。
法定代表人:朱青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黄三宝、黄伟平、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伟平、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伟平、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新余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原告***与被告***、**、黄三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蒋小群
人民陪审员  胡丽萍
人民陪审员  彭丽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靖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