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新余市赣新东路75号。
法定代表人:严红斌。
被执行人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仰天岗太阳城内。
法定代表人寿晨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渝民初字第0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拍卖了被执行人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温室、楼房、厂房、树木以及厂区内附属设施,拍卖所得标的款5920257元,(分配到本院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十一件案件中,经各方债权人协商自愿按41.7043%分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88422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已执行标的款737212元,未执行1051210元,执行费20284元已收取。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波
审判员 李华兵审判员郭河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       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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