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年渝非诉审字第00246号
申请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敖新春。
被申请人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红平。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决定。
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鄢平花
审判员 陈润根
审判员 李光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章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