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恢1436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赣新东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仰天岗太阳城内,组织机构代码证6809077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沙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502破7号之二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农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502执恢14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