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执20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天长市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长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陈殿祥,该处主任。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天长市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天长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有工程款未领取,因上述工程款的给付需要结算、审批后给付,因结算、审批所需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81执20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