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民初267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三桥路集美花苑4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344811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定远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幸福东路农业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84196。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天长市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