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建工集团总公司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建工集团总公司、维西吉林有色金属选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423民初475号
原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念萨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19461186N。
法定代表人:和顺强,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藏族,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勇,云南汪世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维西吉林有色金属选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祥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571875222M。
法定代表人:陈增民,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刚,福建瀛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建工集团总公司诉被告维西吉林有色金属选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6日在云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10月21日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建工集团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建工集团总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建工集团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原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建工集团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晓 丽
审 判 员 魏 志 琴
审 判 员 杨 淑 琴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巴松次姆
书 记 员 冯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