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建工集团总公司

某某与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建工集团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3423民初297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建工集团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219461186N。
住所地:维西县保和镇新街**号。
法定代表人:和顺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县三驱镇千佛村*组,现住维西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建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维西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原告***在审理(2018)云3423民初54号中并未参加诉讼,而是由其妻子***、云南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该授权来源于原告***妻子***。在审理本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再次向原告妻子***询问其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其表示无法联系原告***,并在法院给予的七日合理期限内(实际期限已达60日)既不能通知***参加诉讼亦不能证明其取得特别授权代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视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