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财保89号
申请人:重庆柒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石桥铺街3号1栋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HU9N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海川,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建强,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坡区人,住武汉市黄坡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西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6550937J。
法定代表人:**富,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柒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建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渝0151执保14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上的存款XX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柒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XX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
2019年4月11日,申请人重庆柒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案标的物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柒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XX上的存款XX万元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