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1民初878号
原告: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万达广场晶座A栋20楼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623203508。
法定代表人:毛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A栋320-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58179067T。
法定代表人:林权意,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拥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黄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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