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中陆诚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2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洪山区书城路26号A栋320-32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陆诚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市西塞山区河口镇石龙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陆诚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款279065.03元。被执行人**中陆诚工贸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9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21480.00元(由法院扣划;其余175914.00案款于2022年9月15日冻结异议期满后由法院扣划并转付申请人;剩余的81671.03元案款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由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完毕。 执行费4086.00元,由被执行人**中陆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该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允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人民法院(2022)云0622执769号案件的执行。 若债务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