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8民初1377号
原告: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开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