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凯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洪湖市得记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1执3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凯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QL008号。
法定代表人:饶兴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执行人:洪湖市得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大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凯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湖市得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鄂0111民初7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9年08月26日依法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08月2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次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部分存款。
本院于2019年11月01日前往洪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除此之外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8)鄂0111民初7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