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明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明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光无限1幢13层1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治山,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广兰道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明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鄂0106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明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548649.56元、支付利息(以工程款12548649.56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日止)、案件受理费9806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0047元,以上金额暂计12726764.56元。但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2726764.56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祝 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