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4635号
原告:深圳奈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诚善里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明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无限1幢13层1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奈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明乐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