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驰海川经贸有限公司与武汉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282号

原告:湖北驰海川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夏国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敏,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8C地块阳光丽景风雅苑********div>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驰海川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驰海川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驰海川经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驰海川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为497元,由原告湖北驰海川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桂娜

书记员郭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