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民终1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在结算后上诉人诉请工期延误违约金及工程质量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存在严重错误,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剥夺。2、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系被上诉人不履行质保义务,应赔偿上诉人质量损失,原审法院认定工程质量损失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是认定事实错误。
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在合同内和合同外的工程竣工后,于2014年1月2日向上诉人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因此上诉人诉请我方工期逾期已达200余天与客观事实不符。2、上诉人无权主张工期延误损失及工程质量损失,其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赔偿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600000元;2、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赔偿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工程质量损失5783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10日,(甲方、发包方)成益公司与(乙方、承包方)秦风公司签订《维也纳湖畔景观示范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维也纳湖畔景观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2、工程地点:新郑市龙湖镇龙泊南路新一中对面,二、工程承包范围: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乙方优化后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及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完成的其他工程及零星工程,并包含以下内容:设计到景观绿化部分的所有配电箱及照明回路的进线电缆;其中施工区域内的土方二次倒运、填补、微地形的整理、绿化表层种植土的整理费用、改良费用已综合含在合同价内;所需土方由甲方提供到现场。四、施工合同总价款:1、本工程施工合同暂定面积约为8500平方米,总价款约为人民币550万元整,并且竣工结算须控制在550万元以下,否则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减少部分按实际完成量结算。该价款包含本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及现场变更签证等全部工程费用。五、合同工期及奖罚:1、工期:工期50天。开工时间为2013年8月10日,竣工日期以通过验收日期为准。4、工期奖罚:工期以通过验收之日为准,工期每拖后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拖后第10天起每天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工期超过20天(含20天)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监理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该合同,乙方另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每提前1天奖励5000元。十二、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方式:6、结算方式:工程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乙方取得加盖甲方工程验收专用章验收单,乙方提供全部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二个月内甲方完成结算,结算双方认可后加盖工程结算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本工程结算办法是只减少费用,而不增加费用,增加费用部分由乙方承担。十四、甲方代表:甲方任命***为甲方代表。十五、乙方代表:乙方任命***、***为乙方代表。合同落款处甲方成益公司加盖印章,乙方秦风公司加盖印章。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确认:2014年5月29日,成益公司项目部对涉案工程的验收意见为: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注明:请成益物业公司按照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移交物业公司。2015年2月5日,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46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法院该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该院(2016)豫0184民初4460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46号民事案件中,已经确认:关于涉案的维也纳湖畔景观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2014年5月28日,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提交成益公司申请验收,2014年5月29日,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出具验收意见: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2015年2月5日,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在双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时,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并未对工程的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但在结算后即本案中成益公司诉请要求工期延误违约金及工程质量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对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78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共计14198元,由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对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在工程进行结算时并未对工程的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在结算后起诉要求工期延误违约金及工程质量损失,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8元,由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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