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方勇、付以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16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勇,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开封,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桃园路南9幢1单元1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东侧***A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方勇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0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勇的代理人孙开封、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秦风公司的代理人***、原审被告双湖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勇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秦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按新亚法医临床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为依据;2、一审认定的各项诉讼主张错误,各项赔偿数额较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勇收到原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合议庭催告后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方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