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4民初1732号
申请人: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东2号楼1单元23层2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争,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桃源路南9幢1单元1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益公司)诉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益公司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秦风公司在新郑市人民法院账户上的执行款中的66万元,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66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益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新郑市人民法院账户上的执行款中的6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徐亚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万亚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