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1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桃源路南9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