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3民初8732号
原告:师**,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桃园路南9栋1单元1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诉被告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师**于2016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师**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