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81民初28号
原告:武汉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新竹路上下马庄1栋4门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63471890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正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淦河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98038392H。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正亿置业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大桥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9716703XY。
负责人:**,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正亿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正亿置业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汉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