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8542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武汉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奥山创意街区项目1号地块栋17层办公02号。
法定代表人:许传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武汉天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已准予免交。
审 判 员 李 怡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星蕊
书 记 员 牛田虹